公共理性与民主理想

第一章 从理性的公共运用到公共理性

理性在科学领域中的运用使人们期待将其扩展到社会、政治和道德领域来达成共识,而测不准原理表明,连自然科学领域也无法达成一致,在人文科学领域的一致性似乎更成问题。

rational disagreement是一种多元主义的状态,但这种多元主义是个人充分运用理性之后的结果,而不是有待通过个人充分运用理性去加以克服的事态。”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关系,这么说,对自由主义来说,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因为作为原因的话,我们还是有克服的可能的,如果作为结果,则无克服之可能。

康德公共理性

康德理性的公私运用之间的区别:二者在本质和形态上没有什么差别,取决于理性的运用者与听众之间是否存在权威与非权威的关系。所以康德的公共理性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人的私下考虑,没有合理的程序,没有实质的规范。——主体+过程:主体间性+相互性

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对宗教的攻击以及明显的认识论取向无法包容更多道德冲突。

霍布斯公共理性

既缺少个体理性的基础,也欠缺必要的伦理基础。
霍布斯自然法的两条几何学式人性假设:

  1. 人的欲望:把所有其他人也有共同兴趣的东西据为己有;
  2. 理性:教会每个人都把反自然的死亡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
    霍布斯及其继承者高蒂尔(David Gauthier)将公共理性看作是个体理性的收敛(convergence),从每一个个体分散的推理中得出共同的结论。

作者认为:公共理性就其内容而言,其实并不是从每一个分散的个体理性出发推导出来的。霍布斯所谓的公共理性仅仅是因为出自公共权力。26页错别字

公共理性何以彰显真正的公共性?

  1. 推理的主体:民主社会中的平等公民;
  2. 推理的起点:要求一个所有人都会接受的理由,而不仅是所有人都接受的结论;
  3. 推理的方式:对推理过程提出的规范,而不是推理过程;
  4. 推理的结果:公共理性的形式与实质之内涵存在分歧。

面对“合理分歧”和启蒙自由主义的局限,我们在政治上未必要接受后现代哲学的药方,也不必走向施密特式的政治决断论,或者像施特劳斯那样完全回归古典政治哲学。因为还有这样一种公共理性的理念值得我们期待,它或许能够为政治正义和政治共识提供良好的基础。

Public Reason:公共推理能力与公共辩护理由

graph TD
A(对公共理性的两种理解)-->B(所有理性都是公共的)
A-->C(存在公共与非公共的理性形态)-->罗尔斯
B-->所有道德理由都是公共的-->休谟-->人为美德: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消极的维系社会之存在的正义
B-->D(所有道德理由都是公共的且源于人的实践理性能力)
D-->公共理性试图解释普遍的道德要求
D-->公共理性适用于解决政治正义问题上的分歧

我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规范。
——亚当·斯密

对休谟式公共理性的两点反思:

  1. 缺少主体间性的维度;
  2. 内容上是有限的(消极而缺少积极)

人们在合情理性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也就是人们在如何把个人的观点与不偏不倚的观点相调和的问题上的分歧

对平等主义的公共价值与非平等主义的个人目标的结合,完全缺少一种完整的道德观的品性。

罗尔斯公共理性理念的进步性

  1. 对公共理性适用领域的政治限定;
  2. 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观念之上,此观念与关于人的观念[1]以及关于社会的观念互补;
  3. 合情理性的标准具体化。

第二章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及其两种应用

政治自由主义只在政治的范围内运作,它既有道德基础,但又不是整全性的。p56
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的理想;
公共理性不仅是一个正义原则的应用问题,它首先也体现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之中。

第三章 慎议民主及其内在困境

个人在做出行为决定之前的慎思过程

从聚合式民主到慎议民主

因此,慎议民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矫正聚合式民主。

卢梭的慎议民主理论抱负:追求某种形式的公共利益或公共善。

慎议民主理论内部在面对现代社会多元主义特征时出现的分裂

  1. 政治科学取向的慎议民主理论看似更为尊重个人利益,也尊重利益冲突的现实;——只是聚合式民主和慎议民主的混合:减少冲突,增进团结。
  2. 哲学取向的慎议民主则强调公共推理公共推理:参与者需要接受某种公共性的伦理约束,而不只是表达自己的私人偏好和相互进行讨价还价。

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所提出的论点似乎确实有一个共同的要核:政治选择要成为合法的选择的话,它必须是自由、平等且合乎理性的行动者之间就目的所进行的慎议的结果。

慎议民主的双重辩护:

  1. 个人欲望必须接受慎议条件的检验,从而获得对自身的辩护;这个部分似乎更偏向于道德哲学啊,感觉政治自由主义者们在这个层面更多是在说:要这么做,但是没有说明具体怎么做,或者说这种具体怎么做是怎么来的?
  2. 公民要为施加于他们之上的法律相互提供辩护。

善观念在慎议民主的位置

运用公共理性进行政治辩护是否涉及认识论问题?
目标:公共辩护是一个伦理上的公平问题和政治上的平等问题。不是一个道德上的高低优劣问题,不涉及此认识论层面。
真理无涉如果涉及认识论,那么就需要一位哲人王,但是谭老师这里用到的表述是“不可能完全建立在认识论的考虑之上”。也就是说还是有一部分建立在认识论的考虑之上,那么是哪一部分?这一部分是怎么来的?

可行能力进路的批判

具有平等尊重道德内核的公共理性是否本身为能力提出了一个过高的要求,即对人们的主观慎议能力要求过高?

哈贝马斯慎议民主中,慎议能力与民主之间的张力:参与政治慎议需要特定的理智与道德能力,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但一旦提出这样的要求,慎议民主就将堕为另一种精英民主的形式。
谭老师这里认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的理念通过将作为慎议资格的能力与从事实际慎议的能力区分开来,就可以解决上述理论困境,但是我认为并不会这样,因为,这样概念上的区分确实会使理论更加融贯,而真正要做的是保障公民能够具有最低的能力门槛,以此来达成实质性的正义。

注:这里需要对本科论文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观能力和客观能力的区分。

第四章 公共理性:一种更高阶的慎议民主

罗尔斯重叠共识的对象根本不是任何一种实质性正义原则,而只是作为推理规范的相互性标准,亦即公共理性。

罗尔斯为什么没有试图只运用rationality推导出正义的内容?——收敛模式的失败

从契约论角度切入是正确的
但霍布斯契约论的解释如何引出罗尔斯契约论的解释,或者说,谭安奎老师是取异,我是取同。


  1.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与内格尔、斯坎伦那种形而上学的模糊的人的观念相比,更具具体的意义。 ↩︎

  2. 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P.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