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多元论及其解释能导出自由主义中立性吗?

罗尔斯要从公共辩护承诺推出对政治中立性的承诺,进而表明采纳政治建构主义的必要性,就必须表明如下这一点:为什么任何一种整全性学说不能满足公共辩护的要求,也就是它为什么不能成为一种“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都无法合乎情理地拒绝的原则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政治正义原则的辩护要保持中立?这个问题和之前的“合乎情理的人们要同意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要获得合乎情理的人的同意。”有什么相似之处?——初始命题都经历了一个逻辑跳跃。

一、合理多元论的事实与判断的负担

罗尔斯需要对这个事实[1]提出一个解释,这个解释应该确立三点:

  1. 在人类能够预见的将来,多元的事实将永恒存在,至少不会很快消失;
  2. 这种多元性的存在是合乎情理的,是规范的政治理论必须面对的;
  3. 这个解释本身要尽可能地减少争议,并且能与所有合乎情理的人的合情理性相容。这个观察本身不能带有整全性的价值判断

罗尔斯的解释:判断的负担

人们运用实践理性(rational and reasonable)就会遭遇判断的负担。

并不是主张人的本质就是理性

本质主义的立场与第三点相矛盾,它所需要依赖和诉诸的,是一种适合社会公平合作需要的人的观念(conception of person)这里的重点应该是“适合社会公平合作需要”,表明了一种建构主义的立场

二、合理多元论的事实,价值多元论与认知怀疑主义

拉莫尔和罗尔斯对合理分歧的定义,在反对怀疑主义的时候却又在借用价值多元论的立场。

三、对宗教学说的排斥与过分要求

两难困境:

  1. 排斥性太强——排除了很多宗教
  2. 排斥性太弱——信仰对抗

这里涉及了对什么是合理多元论的精确定义:纳斯鲍姆:理性运用于学说形成vs陈肖生:理性运用于人的判断。

四、不对称性指责——合理分歧在正义原则上的自我指涉

重要的是公共辩护基础的存在与缺失这种不对称性,而非合理分歧在好生活观念存在与在正义观中不存在这种不对称性。

如何解释这种存在与不存在之分呢?
民主社会的根本理念:arrow_right:对根本理念的实质性解释+程序性设置:arrow_right:对政治价值的排序:arrow_right:这种排序是合乎情理的公民可以接受的。

可以(could)接受

不等于必须(must)接受或者将会(would)接受,我觉得,可以接受似乎在表达这样一种想法——作为整全性的价值观念持有者,他们即使接受了也不会有什么损失。

这时候国家权力可以要求他们服从,即使他们不同意(对正义原则的分歧还是存在),因为这种不同意是不合乎情理的。

五、政治自由主义的宽容:高度与理由


  1. 合理多元论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