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 读书笔记

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 邓正来

此文目的:进入哈耶克理论脉络破除对自由主义的二元对立认识。

哈耶克引发的当代社会哲学的两个转向:

  1. 认识论转向行为规则系统可以被视为承载有关人与社会的知识的工具。
  2. 进化论转向自发社会秩序

一、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社会秩序分类学及其知识论框架

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自我生成的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自我组织的秩序(self-organizing order)/人的社会合作的扩展秩序(en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

下面要分析两个概念:

  1. 自生自发秩序赖以为基础的知识论架构
  2. 自生自发秩序类型。

(一)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知识基础

我们就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二“创造人类的未来”……

用理性反对理性,用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反对建构论的唯理主义笛卡尔、卢梭、孔多塞

进化论的理性主义 建构论的唯理主义
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 思辨的及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
立基于自生自发发展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 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
认为自生自发及强制的不存在乃是自由的本质消极自由 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获致一绝对的集体目的的过程中方能实现3.0的积极自由
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志的发展 教条式的周全规划
主张试错程序 主张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模式

个人理性的两个局限:

  1. 无法审视自身运作“负载价值的判断”
  2. 无法审视自身背景适应性偏好、虚假意识

哈耶克认识论上的温和怀疑主义,也表现在对自由的论证上,他采用密尔的方式。

哈耶克的这种怀疑论是否会面临自我指涉问题?

用理性反理性,那么如何信任自己的理性?

怀疑论是否多多少少不同程度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激进与温和,哈耶克这种温和的怀疑论并不会造成这种自我指涉的尴尬?

组织与个人的理性,怀疑组织的理性并不是怀疑个人的理性。社会的不理性不一定可以推出个人的不理性,由此可以在这个层面(社会)避免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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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哈耶克的社会秩序分类学

自生自发秩序vs人造的秩序(组织):前者是无意识、非意图、协调和消极自由的产物,后者是有意识,命令和积极推进的产物。

二、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

(一)自发社会秩序的规定性问题

自由、一般性规则、竞争

(二)自发社会秩序的类型问题

不能混淆两种不同类型的自发社会秩序:

  1. 作为进行个人调试和遵循规则的无数参与者之间互动网络的秩序行动结构
  2. 作为一种业已确立的规则系统的秩序规则系统、背景,理性无法审视自身背景

三、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挑战和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一)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

(二)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与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哈耶克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1. 对这些批判思想中所隐含的唯理主义思维方式的批判;

  2. 对自由主义的捍卫和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通过阐明真伪的个人主义,来捍卫自由主义:

    • 伪个人主义:把个人视为起点,并且假定个人以正式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特定愿望与其他人达成一致,从而来形成社会的哲学家们,坚信自发的社会产物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 真个人主义:是一种旨在理解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论所依据的并不是先定的个人权利之公理主张,也不是任何理性体的人之观念,而是一种只在表明为什么维护文明生活要求有一个增进和平共存的政治秩序的社会理论。……而是追问如果社会要得到维续和个人的安全和自由要得到维护,那么必须确立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这样的追问基础上形成维护个人权利的正义规则。

      从这种真个人主义推出了他的社会秩序观念——社会秩序有可能是一种不具有一种共同的终极目的等级序列的手段勾连系统。

一方面通过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对当代自由主义哲学传统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又透过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发现和阐释而对来自于社群主义一脉的批判做出了回应反至善论,并且还通过对丢失了个人的社会整体观的批判而否弃了各种唯理主义的集体观或社群观,从而捍卫了“真个人主义”。

结论: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哲学困境

西方论者对哈耶克的两种理解:

  1. 抽象保守主义者
  2. 间接功利主义者

哈耶克的自我指涉:

看来我上面的思考是正确的
对休谟和康德哈耶克必须解释消极自由的来源,即人的理性。两种彼此紧张且冲突的自由主义哲学所作的调和处理使得哈耶克哲学自身的反唯理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他极力主张一种植根极深的反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而另一方面他则试图根据一整套规范原则去捍卫他的这一主张,正是这一努力使他同时采纳了一种较为理性主义的进路去解决有关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论证问题。类似于福柯面临的问题,越强的怀疑论存在的这种内部张力越强,你也是用理性的叙事去反理性。

第一部分 自由的价值

第一章 自由辩

liberty和libertiesliberty指否定性自由;liberties指自由权项,前者是指,除规则禁止的,一切事项都为许可;后后者指除规则明文许可的,一切事项都被禁止。
哈耶克用的是liberty,自由的原始含义: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

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无知的一般性质和范围
哈耶克用怀疑论/无知,作为消极自由辩护的依据。密尔的经典论述

自由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个人将如何使用其自由。

哈耶克并不是反理性主义与贬低理性,哈氏理论所反对的只是“理性主义”的万能论和建基于其上的“设计”社会发展的欲求,以及“理性主义”能主宰自身的论点和立基于其上的对理性不及的因素和人之必然的无知的否认取向。

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

社会进步必然需要“合理的不平等现象”,即使在计划经济社会也需要权力机构人为设计出不平等才能促使进步,因为新的生活方式需要从富人试点,才能推广到穷人。由此进步。国与国之间也是如此,后发国家追随先发国家,且具有后发优势。

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

两种自由理论传统

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 思辨的及唯理主义的自由理论传统
对自生自发发展的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 建构一种乌托邦
英国传统 法国传统
自由民主制 社会民主制/全权民主制
人性恶 人性具有理性、智识和善

社会进化论

制度的生成产生于诸多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这种进化论不是个人生理的遗传的选择,而是经由模仿成功有效制度和习惯所做的选择。

我们不应当相信任何被证明为谬误的东西,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应当相信那些被证明为真的东西。

总之,不能滥用理性、高估理性、唯理。

第五章 责任与自由

尽管自由所能向个人提供的只是种种机会,而且个人努力的结果还将取决于无数偶然因素的作用……钝于禀赋,敏于志向。我们需要细究什么偶然的机会是国家应该去调节的。什么不是。

决定论vs唯意志论
哈耶克认为,对人课以责任是因为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如果我们因假定人具有理性而赋予其以自由,那么我们也必须通过使他们对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而肯定他们会一如具有理性的人那样去行事。强迫他们在运用自由实现个人目的的过程中好好利用自己的理性。
承认每个人都具有我们所应当尊重的他自己的价值等级序列(即使我们并不赞同此种序列),乃是对个人人格价值予以承认的一部分。价值多元主义

哈耶克倾向于个人对自己的命运负全责,认为正是这种信念激励了成功者。而不是因为他们是成功者所以才抱有这样的信念。这样也许可以做到敏于志向,但是做不到钝于禀赋。
现代世界,小社群熟人社会瓦解,人的原子化,更应该加强个人的责任感社会责任的做法会弱化责任感,弱化人的自由。

第六章 平等、价值与品行

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这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也是证明个人自由为正当的部分理由。先天差异-->无限的可能-->人类的进步==>自由的价值

哈耶克所认同的平等是法律和道德上对待的平等,而不是物质的平等。这两种平等之间存在张力。

我们却实在搞不明白,为什么一些同样有助益的素质,当作为一个人的天赋的结果时可以为人们所欢迎,而当作为诸如有文化的父母或条件优越的家庭等环境的结果时就应当比前者的价值少。家庭传承的重要性,但是家庭条件优越的是少数人,多数人如果能享受少数人的条件,能否获得哈耶克这种间接功利主义的认同?

机会平等/起点平等的要求源自于“忌妒”,这是自由的严重威胁。
报酬应当与价值相挂钩,而非品行。同时,以特定共同体成员身份要求的平均福利也是错误的。会在国内增加一个国家的排外性,在国际上进而要求多数分享少数的待遇,从而演化成国际冲突。

第七章 多数统治

自由与民主的张力
| 民主政制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authoritarian) | 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是全权主义(totalitarianism) |
| 一种关于确定法律内容的方式的原则 | 一种关于法律应当为何的原则(内容) |

或许当我们将每个人实行民主权利的状态视为自由的话,将自由从个人状态提升到了集体状态,从内容变成了方式,从而使得自由走向对立面?
为什么自由只能是内容,而不是方式?我们需要自由的内容,同样我们也需要自由的方式去确定自由的内容。
民主作为只能作为一种方式我是认同的,所以不应该认为只要过程民主,实质的内容和结果就正义。但是反过来想,过程不民主,结果就正义吗?两者似乎无涉?哈耶克也承认,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

如果民主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那么对它的限制就必须根据我们期望它所达成的目的来加以决定。

认为民主正当的三个论点:

  1. 唯一的和平变革的方法;
  2. 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
  3. 民主是教育多数的唯一有效方法

政治哲学家的作用

发展的根本在于少数的远见能使众人信服,新观点在成为多数意见之前,一定已经存在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经验,无不首先是少数个人的经验。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哈耶克并不是个保守主义者

多数决策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

如果政治哲学家将自己仅限于对事实问题的讨论,而且惧怕在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做出决断,那么他们就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主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法治的各种传统的限制

第八章 雇佣与独立

被雇佣者vs富裕独立者,后者才是社会进步先锋力量。

第二部分 自由与法律

第九章 强制与国家

强制的外延

强制(coercion):人为因素;迫使(compel):物理环境中文并无对应词汇,只是权宜之策
强制成立的两要素:一是要有施加损害的威胁;另一是要有通过这种威胁使他人按强制者的意志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意图。被强制者也可以进行选择,但是他们只能做出强制者期待的选择
相互性服务的要求不算强制
可以选择的亲密关系造成的强制不在政府考虑范围内

如自由一样,强制的外延如果被不断扩大就会失去价值。

确获保障的私域

人们只能够通过使个人确获某种私域的方式而防阻这种强制,只有某个拥有必要权力的当局机构,才能向个人提供这种保障。:arrow_right:但是同时这种保障本身不能成为一种强制的工具。要想不使对个人领域的承认本身不变成强制的工具,就不能有差别对待。

对财产权的承认是保护免受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
可预见+可避免,可以有效防止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导致的侵害。
欺诈和欺骗与强制的性质是一致的。

私域:是通过国家所强制实施的一般性规则加以界定的,而国家运用强制的理由是“防阻程度较重的强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是应当将其强制性行动只限于对这些规则的实施,还是应当超越这一限度?哈耶克这里想提出的是道德问题不能政治化(政治问题也不能道德化),属于侵犯了大多数人道德习惯的行为不应该被强制取缔,由此自由社会才能进步。但是我们应当允许对这类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规范和惯例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不算强制。由此可以看出,哈耶克对滋生自发的道德秩序的认可度较高。

第十章 法律命令与秩序

视法律为自由之基础的法律观。
与卢梭的迫使他自由并不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哈耶克的自由观是“法治下的自由观”,这里的法是法治之法law of rule of law,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合法的。

抽象的规则:有着被普遍遵循的事实,但并不意味着需要被发现或以文字加以阐释。

理想形态的法律: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指向不确定的任何人的一劳永逸的命令,它仍是对所有时空下的特定境况的抽象,并仅指涉那些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及任何时候的情况。
命令:服务于发布者;理想法律:服务于行动者。

法律的历史流变:从命令道法律的过程,从肯定性到否定性的过程,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

法制下的自由观念

法制下的自由观念,乃是本书关注的首要问题,它立基于下述论点,即当我们遵守法律(亦即指那些在制定时并不考虑对特定的人予以适用的问题的一般且抽象的规则)时,我们并不是在服从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

一般性

哈耶克的康德式理性主义:我们毋需否认,甚至一般性的、抽象的且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也可能会对自由构成严苛的限制。……但是,这种状况是极为罕见的。因为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政府。

抽象的法律vs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产生于立法当局,就被称之为法律的命令,实质上是一种重要的压制性工具
两者不能混淆
这里应该是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之间出现的冲突。

法律、自由与理性

真正的法律可以让人们充分运用自己的理性,来确定自由的范围,而实证主义式的法律让人的理性不能充分认识到那些无力预见的间接后果,让人不能自由的决策。

也就是那些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政治行为。让人成为感恩节的火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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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三项基本的自然法:

  1. 财产占有的稳定;
  2. 根据同意的转让;
  3. 允诺的践履。

哈耶克间接功利主义的表现:人民的福利应当是最高的法律,而非人民的福利就是最高的法律。

社会的秩序

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

自生自发形成的多元中心秩序——立法者无法建立这种秩序,只能是创造一些条件。

第十一章 法治的渊源

个人自由的起源:17世纪的英国国王和议会斗争的副产品。
中世纪的自由是一种特权,中世纪提出法律至上观念。
亚里士多德:由法律来统治而非由人来统治。
Declaration of Parliament Assembled at Westminster
洛克:《政府论下篇》关注的事实问题是权力如何才能避免堕落成专断性权力。

第十二章 美国的贡献:宪政

第十三章 自由主义与行政:“法治国”

第十四章 个人自由的保障

法律的特性:

  1. 一般且抽象的规则乃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这些规则在本质上乃是长期性的措施,指涉的也是未知的情形,而不指涉任何特定的人、地点和物,这种法律的效力必须是前涉性的,而绝不能是溯及既往的;
  2. 它们应当是公知的且确定的;
  3. 平等在界定方面比上述属性要困难。